□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利用自己作为收银员的便利,通过将已经成功交易的商品撤销、隐瞒实际收到商品交易现金的手段,非法占有超市营业款。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陈芳返还侵占钱款,并赔偿侵占款项利息。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2017年年底,陈芳入职尚优玛特超市担任收银员。2018年9月19日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陈芳运用将已完成的商品交易撤销,隐瞒实际收到商品交易现金的手段,非法占有尚优玛特超市收银现金3000余元。
超市老板认为,首先,陈芳无权占有超市的收银现金,应当向其返还。其次,陈芳非法占有属于超市的现金,虽因金额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主观恶意明显,应参照民间借贷中最高档的利率对给超市造成的损失予以惩罚赔偿。
对此,陈芳辩称,原告主张的金额与事实不符。超市的收银台非自己专用,自己工作时使用的收银台一般有2-3人可以操作。自己在换班交接时,通常不退出收银台的登录系统,因此其他工作人员可以继续使用自己登录的收银台进行收银。自己虽然通过撤销交易侵占了超市的财产,但并不是所有撤销交易都为侵占财产,不排除其他正常撤销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就本案而言,陈芳利用担任原告开设的超市收银员的便利,侵占超市收银款,主观恶意明显。至于款项的金额,根据目前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为3425.60元,陈芳理应将上述款项归还原告。关于原告要求陈芳赔偿侵占款项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利息的计算标准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调整。(文中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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