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梁是位舞蹈专业的漂亮小姐姐,大学毕业后自己经营了一家舞蹈工作室。如果没有去年“十一”假期的那场恶梦,小梁现在应该正在舞蹈室教学员们学跳新舞蹈,而如今,她只能在旁边看着,不能亲身示范了,因为自己的腿在去年“十一”滑雪期间摔成了十级伤残。小梁以滑雪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5万元。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桃花源法庭审理了该起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滑雪场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安保措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营造安全的滑雪环境。但其服务与管理均存在缺陷,小梁受伤的部位是右手,滑雪场也并未提供护膝、护肘等设备,故法院认定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小梁在滑雪时跌倒致伤而造成的合理损失,应依法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滑雪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参与者在滑雪运动过程中应保持高度的注意义务以免危及自身安全。小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初学者,在进行如此危险的运动时,应当对运动环境进行勘察,在本案中,小梁自上而下滑行时未控制好滑行速度,且在摔倒时未采取双手抱胸的正确摔倒姿势,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其没有做好自己的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当对自己的损害承担40%的责任。
因此,桃源县法院判决滑雪场赔偿小梁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王睿卿 整理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