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房产共有,是否具有效力
我和丈夫现在住的房子是他婚前购买的,房产证上是公婆和老公三个人的名字。
房子购买时是200万元,公婆只出了30万元,老公出了30万元,剩下的现在由我们来还房贷。
老公还有一妹妹,已出嫁。
因为房产证上没有我的名字,却在用我们两个人的钱还贷,因此我多次提出要求在房产证里加上我的名字,但老公提出写一份字据,意思是房子有我一份。
请问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大致该如何写?
——商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这份协议部分有效。由于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商女士的公婆和其丈夫,因此,该套房子商女士的丈夫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在此三分之一产权范围内的所有权处置协议是有效的。
为了保护商女士的合法权益,她还是应尽可能协商将自己的名字添加到房产证上,但这需要其他产权人的同意。
房屋设施维修,费用由谁承担
我三年前租了一处房屋居住,租期到今年届满,但我去和房东结算费用的时候,他却将抽油烟机、水龙头、抽水马桶的维修费用全从押金中扣除了。
请问律师,租住房屋中这些设施的维修费用应该有谁负担?——郝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法还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购房产生纠纷,咨询如何应对
张某要将一套他父亲的遗产房卖给我,但房子目前的产权人仍然是他已经去世的父亲,据他说他是唯一的继承人,因为他的母亲早年去世,此外没有兄弟姐妹。
因为他说想要买这套房子的人很多,因此我跟他签订了一份意向合同,其中注明他必须保证对这套房子享有独有的产权,签约后我支付了5万元定金给他。
现在我得知,张某的爷爷尚在世,依照法律他对这套房屋也有继承权,因此张某无法单独决定出售这处房子给我。
为此我找到张某要求解约,同时他应该双倍返还定金给我。可是张某不同意,称他的爷爷同意出售房子给我。
但是考虑到这处房子尚未办理继承,购买时恐怕有很多麻烦,因此我决意解约。
而且张某未告知爷爷尚在世的情况,我觉得自己完全有理由要求他双倍返还定金。
请问律师,我要求张某双倍返还定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我们的约定?如果他坚持不肯还钱,我应该怎么办?——夏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从夏先生所述的情况,还不足以认定张某已经构成违约。
建议夏先生向张某的爷爷发书面催告函,促其在一定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
如果张某爷爷予以追认,那么意向合同是有效的。
如果不予追认,那么意向合同是无效的,张某构成缔约过失,夏先生依法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索赔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如果张某坚持不赔,可以依法诉讼解决,张某应搜集好相应的证据,尽快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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