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王川
法治报通讯员 胡明冬
丈夫让他人假扮妻子去民政局离婚,然后马上跟另一女子登记结婚,两人还一起买房买车,而原配妻子多年后才发现自己居然“被离婚”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配夫人陆女士将丈夫的“新娇妻”刘女士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拿回本该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近日,宝山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支持了陆女士的诉请。
找人冒充妻子办离婚
2005年1月,朱先生与陆女士登记结婚。2007年,朱先生与刘女士相识,朱先生向刘女士隐瞒了自己已婚的情况,并对刘女士展开了追求,很快,两人陷入热恋。2009年,妻子陆女士生下一子,然而朱先生依然和刘女士保持着婚外情。
一次偶然的机会,刘女士得知自己的恋人竟然已婚。为了安抚刘女士,2010年5月,朱先生办了一个假离婚证,但被刘女士识破。为此,2011年3月,朱先生出资9万余元购买了一辆汽车登记在刘女士名下。同年4月,朱先生携带相关证件与一名貌似陆女士的人共同到民政局登记离婚。
隔天,朱先生便与刘女士登记结婚。两人“婚后”还生育一子,且共同出资购房一套,房屋登记在刘女士名下。而另一边,陆女士对一切都不知情。
朱先生就这样不断在两位“妻子”之间周旋,直到2016年事情暴露。
原配诉请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2017年1月,朱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朱先生放弃房屋以及汽车份额。得知此事的陆女士认为,刘女士明知朱先生尚有婚姻存续而介入,且恶意接受朱先生的财产,侵害了朱先生与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据此,陆女士将刘女士诉至宝山法院,朱先生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
庭审中,刘女士辩称,起初朱先生称自己单身,恋爱期间又称是离异,结婚登记时才知晓朱先生刚登记离婚。因双方的酒席事宜已经通知了家人,因此双方仍然登记结了婚,并于2013年生育一子。系争房屋购房人、产权人均是自己,是自己的个人财产。系争车辆是自己2010年出资购买,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在实体上,她的婚姻被宣告无效是朱先生的过错所致,她与儿子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朱先生同意原告陆女士的诉请。刘女士和自己离婚是刘女士提出的,协议也是刘女士草拟的。系争房屋购买价118万元,首付中自己出资50万元,刘女士出资20-30万元,以刘女士名义贷款40-50万元。自己的公积金用于冲还贷11万元,自己对此享有份额,但出于对刘女士的愧疚,系争房屋才登记在刘女士一人名下。
法院:被告理应返还
宝山法院审理认为,朱先生银行账户信息显示,系争车辆的部分购车款7万余元由朱先生的银行账户支付,系争房屋的首付款中36万余元也是由朱先生的银行账户支付。由此可见,朱先生并非将购车款、购房款赠与被告,因此朱先生具有与刘女士共同出资购买的意思表示。系争车辆购买于朱先生与刘女士“结婚登记”前一个月,系争房屋购买于双方“结婚登记”之后,均是双方为共同生活所购置。结合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将系争房屋、车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系争房屋、车辆应认定为刘女士与朱先生的共有财产。
法院认为,朱先生与刘女士的婚姻自始无效,故判决刘女士与朱先生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及车辆的处分无效,系争房屋及车辆归刘女士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刘女士负担,刘女士支付陆女士、朱先生房屋折价款共计97万元,车辆折价款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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