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李先生在去普吉岛出海旅游时,遇到海浪颠簸,被摔成骨折。后李先生将携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人身损害等经济损失近20万元,并返还旅游费用。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7年7月,时年66岁的李先生与家人去泰国普吉岛游玩,他们与携程网签订了旅游合同。7月28日,李先生自费坐游船前往普吉岛的过程中,因游船驾驶不当,导致李先生从船舷的座位上被抛起摔至甲板,造成L1椎体伴椎板及左侧横突骨折,李先生被迫提前结束行程回国治疗。李先生认为,携程在履行旅游合同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李先生遭受人身损害,理应退还旅游合同款项并赔偿,遂诉至法院。
携程则认为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事发当日,导游和船家没有收到船只禁止出港的通知,李先生未提供证据证明驾驶员存在操作不当的情形。携程表示,随行导游和领队在开船前口头告知所有游客穿好救生衣、拉好扶手。李先生受伤后,携程及时将其送医治疗。携程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伤后救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旅游产品游览行程需要乘坐船只出海,携程应提前告知旅游者不适宜参团的人群、潜在风险、旅游注意事项。然携程在订立合同时,未向中老年游客充分告知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提供的船只座位两侧没有扶手供抓握,导致李先生在船只颠簸时无法保持身体平衡而受伤。
审理中携程主张其在船只出行前已向游客告知乘坐安全注意事项,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法院对此不予采纳。据此,法院认定携程就涉案旅游合同提供的服务明显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明显瑕疵。
但同时,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安全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李先生在同行家属告知其听见当地渔民及其他旅游者提及当日不能出海的情形下,仍坚持继续行程,其本人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酌定携程就李先生所受损失应承担80%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李先生自负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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