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随笔

法官手记

读书札记

本文字数:855

  朱哲灿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经义成了断狱决讼的依据。唐代以后,官员以四书五经科举入仕,在司法行政活动中不断践行儒家教义,教化民众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王朝更替,治乱相生,儒家伦理贯穿始终。但儒家伦理强调的是社会秩序的维护,并非个人权利的伸张。

晚清修律,引进西法。西方法律主张天赋人权、个人本位与儒家所主张的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社会背道而驰。儒家伦理在法律上开始瓦解,却依旧深深植根于民众的行为选择之中,这导致我国虽然全面推行依法治国,但民众普遍存在厌讼心理,在生活中体现为:长期遭受家暴,怕被人笑话而不敢声张;亲友有钱不还,碍于情面而不诉诸法律;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有伤感情。但凡从法律角度坦然面对这些问题,往往能促进关系长久的维护,一味求和只促成了表面的和谐,一旦积怨爆发,后果反而更严重。

其实,我们能巧妙利用扎根于民众行为选择中的儒家伦理推进法治建设。在反诉讼的乡土社会中,遇到矛盾通常由德高望重的长辈进行调解,这种调解往往不注重双方之间的是非曲折,而是从情理角度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感化,找出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人情关系的维系重于是非曲折的伸张,人伦意义的“公平”重于客观意义的“公平  ”。在推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将调解纳入法治的框架之下,对乡绅进行法制教育,让调解的侧重点由“情理法”转变为“法理情”,使民众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得到法治教育,逐步根除儒家糟粕对民众行为选择的影响,学会用法律思维去解决问题,而不是一味求和。

利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也必然成为历史的趋势。老一辈在儒家“和”的思维影响下,面对利益冲突,往往会做出让步,将不满情绪在内心积聚。而年轻一代接受了现代化教育,逐渐对法治思维方式表示认可,与其九曲十八弯让人造成误解甚至导致积怨,不如开诚布公,直面利益冲突,运用公平与正义进行解决。

儒家文化的确存在一些糟粕,在调解中侧重“法理情”能逐渐剔除一些儒家糟粕对民众行为选择的影响,使民众开始运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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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随笔 A06 读书札记 2019-08-12 2 2019年08月1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