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不签合同 发钱只用微信支付宝

法院:构成劳动关系,企业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本文字数:998

  □法治报记者  王川

法治报通讯员  张琳

企业为规避交税,不仅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还通过企业法人的个人账户转账付工资,但这种行为已经违反《劳动法》规定。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纠纷案件,金山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员工双倍工资差额3.8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老板发工资用微信支付宝

小杨是外地来沪人员,他通过网上招聘信息应聘至洋洋公司,从事家具制作安装工作。他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安排工作并发放工资。不过,公司并未与小杨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他缴纳社保。每月工资发放均是通过陈某的个人微信或支付宝账号进行,对此陈某的解释是避免交税。

2018年4月23日,小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洋洋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裁决,洋洋公司需支付小杨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8万余元。

洋洋公司不服仲裁,以陈某招用小杨是其个人行为为由将小杨诉至法院。

企业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庭审中,洋洋公司认为,小杨从入职到2018年1月31日,获得的钱款均由陈某个人支付宝账户支付。陈某个人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并未服务于公司的经营业务,因此,小杨与案外人陈某存在个人合作关系,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小杨则辩称,他通过网上招聘信息最终应聘至公司处,到岗后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安排工作并发放工资,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庭审理后认为,洋洋公司主张陈某的行为系个人行为,应当就其主张进行举证,但公司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公司主张陈某的行为系个人行为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定陈某招用小杨的行为是企业行为。结合小杨由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某招用、接受陈某的工作安排及管理、由陈某按月发放劳动报酬等事实,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一种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小杨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接受公司的管理监督,并从公司处获得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对于公司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公司未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据此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小杨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洋洋公司诉讼请求,要求洋洋公司支付小杨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8万余元。二审维持了原判。(文中企业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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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不签合同 发钱只用微信支付宝 2019-08-12 2 2019年08月1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