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拒执罪

本文字数:996

  ●事件回顾

小莉因借款纠纷将小明告到法院,法院判决小明履行还款义务。判决生效后,小莉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法院依法查封了小明名下的一套房产。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小美提出异议。称她早在三年前,就与小明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协议,小明作为债务人,已将名下这套房产抵押给了小美,并作了抵押登记,小美对该房产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后经法院查明,小明与小美的抵押借款协议实为躲避还款义务而做出的虚假协议,遂依法驳回了小美的执行异议。执行法官责令小明限期履行付款义务,或腾空房屋以备法院拍卖清偿。但小明均未履行,且拒不撤销与小美之间的虚假抵押登记,致使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由于小明妨碍执行,执行法官立即对他实行拘留,并移送公安机关,由检察院对他提起公诉。最终,小明被判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疑问

本案小明为什么因妨碍执行而获刑?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致使人民法院的正常执行受到阻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立法本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代表着法院的权威,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对于任何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妨碍法院正常执行活动的行为,都必须绳之以法,才能更好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小明明知自己应当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且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仍同案外人串通虚构抵押借款协议,并拒不腾空涉案房产,致使民事判决无法执行。主观方面存在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妨害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拒执罪。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

●风险提示

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必须履行,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试图规避,或者妨碍法院的执行行为,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主讲人介绍:

叶煜楠,上海一中院执行局法官助理,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法学硕士。爱好游泳、瑜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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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拒执罪 2019-08-12 2 2019年08月1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