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私下谈妥不缴公积金,无效!

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而免除

本文字数:1379

  □见习记者  张叶荷

因经营困难,石木玻璃制品(上海)有限公司在停产前对全体职工进行统一安排和补偿,与员工约定不再追究公司未替员工缴纳公积金等问题。然而,这个约定是合法的吗?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案件,认为依法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而免除,驳回了石木玻璃公司上诉请求,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未缴公积金被起诉

相某等23人原系石木玻璃公司员工。2015年1月至3月,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陆续接到23名原审第三人的投诉,反映石木玻璃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石木玻璃公司补缴。

同年1月22日,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石木玻璃公司至市公积金中心奉贤区管理部说明情况或者直接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但石木玻璃公司未予办理。

2017年1月12日,市公积金中心予以立案。经调查发现,石木玻璃公司确实在投诉职工的用工期间存在未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市公积金中心于2017年2月22日出具《责令限期缴存事先告知书》并送达石木玻璃公司,石木玻璃公司于同年3月初向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申辩意见。

经审核,市公积金中心对石木玻璃公司作出《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经核算,石木玻璃公司应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及利息,合计399801.06元。

石木玻璃公司不服被诉限期缴存通知,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市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被诉限期缴存通知。石木玻璃公司仍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限期缴存通知及被诉复议决定。

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可免除

一审法院认为,市公积金中心在收到相某等23名职工的投诉后,依法立案、调查和事先告知,进而作出被诉限期缴存通知并送达石木玻璃公司,行政程序合法。

市公积金中心经审查认定,石木玻璃公司确实在投诉职工用工期间未按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遂作出本案被诉限期缴存通知,市公积金中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缴存金额的计算亦无不当,责令石木玻璃公司限期缴纳相应利息,于法不悖。市政府在收到石木玻璃公司的复议申请后依法予以受理,对复议申请及市公积金中心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后,于法定期限内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亦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石木玻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石木玻璃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

石木玻璃公司认为,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被诉限期缴存通知不应当追缴利息,更不应当追缴双倍利息。公司因为经营困难已经停产,停产前对全体职工进行统一安排和补偿,双方均承诺不再就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进行追究,缴纳公积金本身属于劳资双方协商之议题,在双方已经妥善处理的情况下,应当得到行政机关尊重。

市公积金中心则辩称,相某等23名职工因征地已由农村户口转为非农户口,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公司为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得通过与职工之间的民事约定予以免除。

上海三中院认为,市公积金中心执法程序并无不当。石木玻璃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原审第三人等缴存住房公积金,亦未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当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单位应缴部分和职工个人应缴部分之和计算利息,对于维护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相关权益并无不当,有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市政府复议程序并无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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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私下谈妥不缴公积金,无效! 2019-08-13 2 2019年08月1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