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黄小姐订了携程自由行项目,却因没有注意到默认酒店信息,误订了并不心仪的酒店,而当黄小姐要求退订却遭到了拒绝。为此,黄小姐以捆绑销售将携程告上了法院,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黄小姐要去日本旅行,于是通过“携程旅行网”手机APP预定了2018年8月6日至2018年8月12日的往返机票。但黄小姐表示由于订票系统缺陷,在她未选择和确认的情况下,系统以捆绑销售的模式自动默认了酒店,并生成了该酒店订单,价值4988元,连同机票费用一并从她信用卡扣除。
黄小姐之后她又以同样的出行人信息在同样时间、地点通过该APP分别成功预定了另外两家酒店。直到8月7日黄小姐才知晓误订了酒店并且未入住,经与携程客服联系退订,其表示酒店政策为预定后不可取消。
黄小姐认为,携程系统在自己选择套餐还未选择酒店时,自动关联其指定酒店,侵犯她的选择权,在付款时系统不对客户显示全部订单信息,要继续翻页才能看到有绑定酒店,并认为对于在相同出行人、行程和时间段重复预定,携程应当有提示义务,为此黄小姐要求携程退还误订酒店的房款4988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对此,携程公司却坚持认为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黄小姐选择的商品是“机票+酒店”,所有机票、酒店及相应时间均可以由黄小姐自行选择,携程并无干预其选择的行为,默认的酒店只是推荐酒店,黄小姐可以自行更换,在订购页面也已经用下划线方式提示该酒店属于“不可取消”,故携程已经履行了订购义务,对于订购的产品包含内容也进行了多次提示,不存在过错。对于黄小姐主张的损失金额,认可酒店房款4988元,但认为损失系黄小姐自身原因造成,不认可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并不存在对黄小姐人身权益的侵害,因此,黄小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房费损失,虽然本案中黄小姐确实支付了误订的酒店房费,但是黄小姐预定时所选择的项目是“机票+酒店”的套餐形式,且预定界面均有更换选项,黄小姐也实际操作重新选择了机票,并未预定界面默认的航班班次,后续也单独预定了其他酒店。法院认为,黄小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自行操作网上预定,应当对预定内容及流程有充分的认知能力,并且在支付订单时对于支付金额也具有判断能力,因此,黄小姐误订酒店系其自身疏失所致,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至于黄小姐认为携程故意捆绑酒店且应当对其重复预定予以提示的主张,法院认为,鉴于黄小姐系自行选择进入“机票+酒店”栏目预定,且携程已经在预定界面明示了“更换”选项,黄小姐也使用该“更换”功能自行选择了机票,故难以认定携程存在故意捆绑销售或限制黄小姐自主选择的行为,携程亦在黄小姐表示酒店系误订后与酒店及时协调,但因酒店政策无法取消,携程已尽到合理义务。而对于重复预定的提示义务,双方之间并无明确约定,也无相应法律规定,故对黄小姐的上述主张法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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