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经人介绍相识相恋,未曾想刚刚办完婚礼没几天,女方就住回了娘家,此后双方闹到分手。由于两人实际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男方以情感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近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酌情判令女方部分返还男方彩礼。
小峰和小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7年5月27日,小峰与介绍人张某到小琴家中提亲,并送去现金8000元、1枚价值7万余元的18K金钻戒、以及黄金、白金饰品等若干。2018年5月1日,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可是,就在婚礼办完后的三天,小琴就住回了娘家,不久后,双方就彻底不再联系了。
对此,小琴辩称,对相识恋爱、举行婚礼的时间无异议。确实收到彩礼8000元以及相关黄白金饰品,但手机没有拿到,白金对戒中的男戒在小峰处,其余饰品在婚礼那天一起带到小峰家里,并且留在了小峰家里,没有带回娘家。
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小琴在小峰家里居住三天,且周末回崇明也居住在小峰家中。因此,虽然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已经举行婚礼,自己家也有损失,所以不同意小峰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关系,由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钱款或实物。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小峰为与小琴缔结婚姻关系,按照当地风俗给付小琴现金以及金银首饰,属于彩礼范围。现双方因故终止恋爱关系,小峰与小琴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彩礼依法应当返还。
现双方对于小峰给付的彩礼8000元、金银首饰12件均无异议。小琴辩称,收到相关饰品后在举行婚礼当天拿到小峰家中且其离开时并未带走,但小琴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法院难以认定。(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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