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没有约定,店铺能否转租
我从一处商铺的产权人处租下一商铺,合同签了3年,其中没有约定我是否可以转租,以及转租是否需要经过产权人的同意。现在有人出高价想要从我手里租下这处商铺,但是产权人不同意,说转租必须得到她的许可。
请问律师,在合同对此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我究竟能否转租这处商铺?——侯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侯先生如果没有得到产权人的同意,转租的风险是比较大的。当然还是可以通过别的方式进行,如合作经营等,具体可以请律师指导。
买房产生纠纷,是否影响租约
张某将一处门面房卖给我,产权也已经登记到我名下了。
现在由于房款的问题,张某到法院起诉我了。
可是现在我已经将这处房子出租了,请问这份租约是否会有问题?
因为租期比较长,违约金也比较高,我很担心房款的问题牵涉到这次租赁。——高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高先生与张某的纠纷,应不至影响到租赁合同的履行。
首先,由于高先生签订租赁合同时,已经办理了房屋的产权登记,因此高先生已成为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有权对该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处分。
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承租人可以依据合同主张对该房屋行使租赁权,其权益受到“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保护。
即使法院判决高先生支付张某有争议部分的房款,也不会剥夺承租人的租赁权。
车库只卖不租,是否符合规定
我们小区有地下车库,最初既可以购买,也对外出租。
但是等我搬进这一小区时,小区内地下地上的车位已经十分紧张,但物业却停止出租地下车库,表示地下车库里的车位只卖不租。
问题是,车库里其实有很多空着的车位,可是物业却不肯租给业主,宁可空着等人来买。
我去物业那里投诉此事,他们说这是开发商的决定,跟他们没有关系,因为地下车库属于开发商所有。
我看到《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中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
按照我对这一条文的理解,只要是还没有出售的车位,就应当允许业主租用。
请问律师,我的理解是否正确?物业的做法是否违反了规定?——汤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汤先生所说的小区车库“只卖不租”的情况,现实中还是比较多的。
开放商或者物业对停车位是否有租售权利,关键要看停车位的所有权归属。
如果是属于开放商的车位,开放商或者物业是有租售权的,换句话说,是可以只卖不租的。
根据《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小区内车库的归属,由开发商与业主约定,如果没有约定,车库的归属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自由经营的权利。
现开发商对地下车位有所有权,当然有权处分车位,包括出租、出售或赠与,“只卖不租”的做法并不违法。
但是《物权法》第74条也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但这条在实践操作中常常遭遇难以落实的尴尬。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