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些天在一个餐馆吃饭,结果和邻桌的人发生冲突,一根肋骨被打断了。当时场面很混乱,打人者趁乱逃之夭夭,至今没有抓到。
现在我索赔无门,只好找餐馆要求承担责任。但餐馆说打架是我自己的事,不愿承担责任。
但我认为,我是被打者,而且事实上也受了伤。
餐馆一不制止打人,二不阻拦打人者逃离,三无监控设备协助破案,完全应当承担责任。
请问律师,餐馆在这事中究竟有无责任?有多少责任?
大致应承担多大比例的赔偿?——冯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餐馆作为公共营业场所,对在其中用餐的顾客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司法实践当中,一般认为在安保义务人所负义务范围内发生的第三人侵权案件,应由侵权人负赔偿责任,安保义务人负补充赔偿责任。
所谓补充责任,即当侵权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由安保义务人承担一部分补充性的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冯先生受伤是由于他人殴打所致,其本人对于冲突可能也有一定责任,因此主要的赔偿责任应由打人者和其自身承担。
而餐馆对冯先生的损失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至于数额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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