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买房不成 网上发帖称“黑中介”

一女子因侵犯名誉权被判赔偿6000元

本文字数:1152

  □法治报记者  王川  通讯员  周惠

只因买房时,不满房产中介服务,就在网上发帖称是遭遇“黑中介”……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名誉权纠纷案件。被告宋女士因在个人社交平台上针对某中介公司发布不实言论构成名誉侵权,一审被判赔偿中介公司维权支出共计6000元。

买房违约,不满中介网上开“怼”

2018年7月,宋女士与房屋卖家张某、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宋女士购买张某的房屋,并由宋女士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费26200元。后宋女士按合同先支付卖家定金5万元。不料,付完定金后宋女士家中出现变故,拿不出首付款,就与卖家张某、中介公司协商解除合同。最后,三方共同签订了《解约协议》,约定宋女士与张某解除买卖合同,张某返还宋女士定金2万元,宋女士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费2万元。

卖家同意退回2万元定金,中介又要收2万元中介费,算下来自己还是损失了2万元。宋女士心生不满,认为是中介公司侵吞了自己的定金。一怒之下,宋女士在某平台个人账号上发布文章,称该中介公司是“黑中介”“垃圾地产中介”,并倡议“请大家买卖房子的都注意,不要再上当受骗了”等。文章一经发布,引起了广泛关注,阅读量累计超过5000人次,评论中不乏贬斥中介的言论。

删稿不成,中介将客户告上法院

中介公司发现宋女士的上述言论后,马上与宋女士取得联系并要求删除,不过宋女士执意不肯,公司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该公司认为,宋女士因自身违约造成损失,本应由其自行承担,其在网络上恶意诋毁他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商誉,致使大量潜在客户流失,因此要求判令宋女士立即删除其在平台账号上发布的不实言论,并赔偿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公证费和律师费。

宋女士则认为,发帖仅是一种评价,表达了自己在接受居间服务中的主观感受,是行使言论自由的行为,也是消费者对经营者行使监督的正常行为,这种差评和名誉权侵权不能划等号。

开庭前,宋女士自行删除了相关言论。

名誉侵权,赔偿中介6000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中,宋女士在平台账号上发布言论,使用“黑中介”“垃圾地产”等有失妥当的文字,超出了正当舆论监督的范围,且该言论阅读量较大,评论显示对中介公司的名誉造成一定程度上的贬损。

从宋女士主观上看,中介公司为她提供居间服务,促成她与卖家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后宋女士单方违约,三方重新签订了《解约协议》,约定宋女士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费2万元。即使宋女士对中介公司有所不满,也可以通过协商、投诉或诉讼等正当途径解决,但她在签订《解约协议》后双方纠纷已经解决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平台账号上发帖,侵害中介公司名誉,存在主观过错。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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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买房不成 网上发帖称“黑中介” 2019-09-09 2 2019年09月0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