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股东代表诉讼

本文字数:959

  事件回顾

明莉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小莉与小明都是该公司股东。小明担任明莉公司经理,企业改制后担任董事长。小明在担任明莉公司经理期间,以虚开发票、虚列成本、应付款转入营业外收入等方式套取现金,造成明莉公司大量资金外流。小莉得知此事后,将小明告到法院。

疑问

本案法院会受理小莉的诉讼吗?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的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立法本意

设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一、在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以及其他人的非法侵害时对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功能。二、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相关人员从公司谋取不当利益的预防功能。

股东代表诉讼受理条件:

1、主体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2、前置程序。上述股东应当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损害公司利益的,前述股东应当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在收到前述股东的申请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超过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述股东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直接诉讼。其原告只是享有名义上的诉权,胜诉后利益归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只是由于拥有股份而间接受益。

法院能否受理小莉提起的诉讼,需要结合小莉持有明莉公司的股份以及是否向监事会或监事提出过书面请求加以判断。若符合前述受理条件,法院即可受理本案。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51条

风险提示

当公司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时,股东应当积极行使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及时为公司止损。虽然诉讼的直接受益方是公司,但股东也是最终的受益方。

主讲人介绍:

詹文沁,上海一中院立案庭法官助理,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爱好阅读、写作、电影、美食、旅行。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股东代表诉讼 2019-09-09 2 2019年09月0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