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本报讯 遛狗路上,市民陶阿姨遇到两个孩子牵引的大型犬。陶阿姨牵的是一条小狗,因此遭遇大型犬的追咬。陶阿姨为保护小狗,赶紧上前帮忙牵拉大型犬狗绳,最终被带倒摔伤。陶阿姨起诉孩子监护人刁某,认为对方放任孩子单独牵行大型犬外出,是造成自己受伤的根本原因。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刁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陶阿姨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018年8月13日,陶阿姨在黄浦区打浦路某小区门口遛狗,遇到住同小区刁某的儿子及朋友牵着一条大型犬。刁某的大型犬追咬陶阿姨所牵的小狗,刁某儿子表示拉不住自家的大型犬,要陶阿姨帮忙。陶阿姨把自己的小狗放在花坛,上去帮忙牵拉狗绳,但大型犬向前冲力很强,陶阿姨拉不住,结果被大型犬冲力带倒。陶阿姨右手臂、右肩、右脚均受伤,经鉴定,陶阿姨右肩部在自身退行性病变的基础上,遭受外力作用致肩袖损伤构成伤残,伤后需要营养、护理、休息。
陶阿姨认为,刁某家中饲养大型烈性犬,由两个未成年人牵行外出,既未戴嘴套,又无成年人在旁监管,造成自己受伤,因此刁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要求判令刁某赔偿医疗费、住院护理费、出院护理费等11万余元。
刁某辩称,陶阿姨为了保护自己的小狗,不顾自身安全主动上前拿起牵狗绳才导致摔倒。其自身对安全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对损害后果应承担50%的责任。此外根据鉴定意见,陶阿姨的伤残等级内因和外伤是同等因素,因此相应的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均应按50%比例计算。按照过错责任及鉴定结论同等因素,刁某表示愿承担25%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刁某任由两个未成年人牵行家中的大型犬外出,却无成年人在旁监护,由此造成原告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案发时陶阿姨作为老年人,应当知悉牵引大型犬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然她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造成损害后果,陶阿姨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考虑鉴定意见对于陶阿姨的伤残等级内因和外伤是同等因素,由被告刁某酌情对陶阿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刁某赔偿原告陶阿姨损失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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