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欠债,离婚如何处理
我和丈夫结婚时,他有一些对外的债务瞒着我,婚后我发现家里经济状况异常,他才告诉我欠债的事。他说这些债的利息很高,不还的话会有人来找麻烦,所以一直拿我们两人的收入去还债,后来我让他将这些支出都作了记录。
现在我要和他离婚,但觉得这些还债的钱不应由我承担,因此要求在分割财产时作区分。
请问律师,我的要求是否合理?如果他不承认这些还债的支出怎么办? ——周女士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根据周女士所述的事实和有关证据,我们认为该债务是否需要她和丈夫一起承担,要看这些债务的性质和借债时间。
如这些债务是婚后所借,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这些钱周女士是需要共同偿还的。
如果这都是周女士丈夫婚前所借,或者虽是婚内所借,但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拿去进行赌博挥霍,那么她就不需要偿还。
为借款作担保,应如何担责任
我1年多以前替肖某的借款担保,现在这笔借款已经到期,肖某却没有还款,而且人也去了外地,债权人将肖某告到了法院,同时也将我列为了被告。
我去跟债权人沟通,告知他肖某实际有财产,并提供了相关的线索,但是债权人不肯对我撤诉,依旧要告我们两人。
请问律师,如果债务人有财产只是不肯还钱,我作为担保人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陆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陆先生的这种担保是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形式,法院是否支持债权人的请求,要根据陆先生具体的保证情况而定。
根据我国法律,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陆先生在借款担保中约定:债务人(肖某)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陆先生)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这个时候,债权人应该先向法院请求判决肖某偿还借款,如果肖某在执行阶段无财产可执行的,才可以向陆先生您要求偿还借款。如果当初约定:保证人(陆先生)与债务人(肖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或者保证人(陆先生)只是在保证人一栏签字,并未明确是何种保证,那么就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要求陆先生代为偿还借款是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的。无论何种保证,陆先生代为偿还欠款后,可以向肖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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