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与新公司签订合同不到一个月,束某在下班途中与他人非机动车相撞受伤,被社保局认定为工伤。而公司则因未为束某按时缴纳工伤保险,需为束某的工伤买单。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判决驳回了上海万网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万网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7年3月23日,万网公司与束某签订合同,约定万网公司每月15日支付束某上月工资和津贴,并按有关规定为束某办理缴纳社会保险。2017年4月26日,加班结束的束某从公司下班回家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另一辆非机动车相撞并受伤。经诊断,束某为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同年7月19日,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束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据此,2018年5月23日,万网公司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要求办理员工束某的有关劳动能力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保险待遇申领业务。2018年6月11日,市社保中心因万网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为束某按时缴纳工伤保险,拒绝万网公司申请的申领业务。万网公司因此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万网公司与束某于2017年3月23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万网公司的用工之日即为该日,按照规定,万网公司最晚应于2017年4月22日之前为束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费用。万网公司于2017年5月份方才为束某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登记和缴纳工作,属于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范畴。同时,客观上亦使束某处于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状态。
2017年4月26日,束某发生工伤事故期间,万网公司并未按规定为束某如期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有关规定,市社保中心有权拒绝万网公司申请办理的涉案业务。市社保中心在法定期间内作出被诉回执,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恰当。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万网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万网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
上海三中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按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万网公司违反规定,并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
据此,上海三中院判决驳回了万网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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