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在本市非机动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中,小明驾驶无牌照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被民警拦下要求配合执法行动。为逃避处罚,小明驾驶电动自行车欲强行逃离。逃离过程中,被民警阻拦的小明不仅拒不配合执法,反而言语辱骂民警,并对民警实施殴打,致使民警颈部划伤,经鉴定其损伤构成轻微伤。
小明被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最终,法院认定小明构成妨害公务罪,虽具有坦白情节,但同时具有从重处罚情节,故判决小明有期徒刑7个月。
●疑问
本案法院为什么认定小明构成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该罪的犯罪对象是指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立法本意
妨害公务罪旨在保护国家管理制度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权力行使。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则在一般妨害公务罪的基础上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同时也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
3、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是故意,具体表现为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仍以暴力或者威胁方式实施阻碍,一般为直接故意;
4、犯罪客观要件: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式,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造成了阻碍。该罪中的暴力主要是指殴打、捆绑、禁闭等针对人身的行为暴力,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物或者毁损名誉等为内容的精神强制。
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对驾驶无牌照电动自行车的小明进行检查是合法的。但小明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行动,先后实施了驾车强行逃离、辱骂、殴打民警等行为,对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造成实质性阻碍,小明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小明暴力袭击的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
●风险提示
积极配合是义务,依法监督是权利,控制戾气是要求,刑事处罚是后果。守法千万条,配合第一条,冲动不冷静,亲人两行泪。
主讲人介绍:
丁学文,上海一中院立案庭法官助理,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爱好足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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