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飞行员岳鑫(化名)没有想到,自己的一次离职,差点要背上600多万元的债务。他的老东家向法院起诉,要求岳鑫赔偿包括离职补偿金、培训费、飞行经历费等合计640余万元。近日,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岳鑫赔偿离职补偿金127万余元,驳回了航空公司其余诉请。
原告航空公司表示,2007年岳鑫进入航空公司工作,担任飞行员。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航空公司表示,因补充协议中约定支付给岳鑫原单位的赔偿金150万元中包括了初试培训费70万元,因此加上初始培训费70万元,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岳鑫的工作年限,岳鑫应当支付离职补偿210万元。
另外,自岳鑫入职至2017年提出辞职,航空公司多次出资,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岳鑫进行了飞行人员培训,提供了飞行资源供岳鑫积累飞行经历时间4096小时以达到职业技能规范标准,岳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给予航空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因此需要赔偿飞行经历费用损失432万元。
对此岳鑫表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他是被原告航空公司自其他航空公司引进,且进入航空公司时他已担任飞行员工作,故航空公司未对其提供初始培训,在依据相关文件计算离职补偿金时不应考虑计算初始培训费70万元。航空公司要求自己赔偿飞行经历费用损失也缺乏法律依据。
据了解,2018年4月,航空公司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岳鑫应支付航空公司离职补偿金127万余元,对航空公司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航空公司不服裁决,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岳鑫的提前离职,实际为飞行人员的流动,仍应按五部委文件规定支付离职补偿金。
鉴于民航总局已发文取消了离职补偿金的具体规定,明确可按行业惯例予以酌定。考虑航空公司未对岳鑫进行初始培训,剔除初始培训费70万元后,仲裁裁决岳鑫支付离职补偿金127万元并无不妥,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表示,岳鑫作为航空公司聘用的飞行驾驶员,其工作内容就是参与机组飞行,岳鑫在完成劳动任务的过程中,必然会形成工作时间的积累和工作能力的提高,这是劳动者在自身劳动过程中的价值积累,也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体现。而航空公司向岳鑫提供劳动工具,创造劳动条件,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并非航空公司提供给岳鑫的额外待遇。在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飞行员的飞行经历赔偿费未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航空公司要求岳鑫赔偿飞行经历费用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岳鑫赔偿离职补偿金127万余元,驳回了航空公司其余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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