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汽车报警器惊扰路人

冲突中将人打伤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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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夏天

本报讯  因“讲义气”为友人不分青红皂白出头,24岁小伙胡某“进去了”。胡某的友人在停车时,因触发车辆报警器不停吵闹,引起路人朱某不满。为此胡某与朱某发生纠纷,进而用手机将对方打成轻微伤。近日,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他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据公诉机关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17日7时许,被告人胡某的友人邱某在本市黄浦区松雪街停放一辆小轿车,该车的报警器吵闹,引起被害人朱某不满。胡某于是与朱某产生纠纷,继而发生肢体冲突。

冲突中,胡某用手中的手机砸打朱某头部,造成朱某头部受伤流血。他人报警后,胡某向接警民警承认了自己打人的事实。经鉴定,朱某伤势为额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构成轻伤;左额面部皮肤创、左眼眶内侧壁骨折、左眼部挫伤、右侧鼻骨骨折,分别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的陈述、刑事谅解协议书,证人邱某、叶某、金某的证言,及警方出具的到案经过、医院检验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事实、证据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胡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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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汽车报警器惊扰路人 2019-09-17 2 2019年09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