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房屋租赁期内被售 擅自清空租客财物

法院判决二房东、房屋买家赔偿租客3000元

本文字数:1008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房屋在租赁期内被提前出售,买家与二房东还在未经租户小王允许的情况下,就将其遗留在房间中来不及运走的物品当成垃圾扔掉,其中有电脑、护照、毕业证等贵重财物。为此,小王将房东、买家与二房东告上了法庭,索赔3万元。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7年,小王与朋友合租了位于浦东张江的一处民宅。该房屋通过二房东李某向房东贺某租赁,双方约定租赁期从2017年7月到2019年5月。谁知今年初,房屋就被出售给了丁先生,买卖双方约定2019年4月房款全部付清后交房。

有了这层变故后,小王等人只能居住到今年4月。由于工作繁忙,直到4月30日,小王还有一些个人财物留在出租屋内。但令小王意外的是,当天中午贺某就与丁先生完成了交房,并且将遗留在房中的物品尽数扔掉了。

“我的衣物、电脑、行李箱、家具、护照、毕业证等全部作为垃圾丢弃。”小王将贺某、李某以及丁先生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自己财物损失、精神损失费、交通费等3万元。

对此,李某表示,4月28日,他将小王租赁房屋内属其所有的床、柜子等家具拉走,小王留在屋内的有行李箱1个、塑料收纳箱1个及衣物等。4月30日中午,房东与买家去交接房屋,他并不清楚小王的物品如何被扔,最多赔偿几百元。

丁先生表示,交接房屋时他发现里面都是垃圾,没有看到小王和李某所述的相关物品。且当时房东贺某打电话问李某屋内物品如何处理时,李某的妻子表示没什么东西,扔掉吧。因此他清扫时将物品扔掉了,丁先生认为自己对此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

房东贺某表示,4月30日中午他打电话给二房东时,二房东妻子要求他把物品扔掉。贺某还表示,他提前中止租赁合同,已经交给二房东李某违约金6万元。因此小王的损失与其无关,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二房东,在贺某和丁先生交接房屋时,有义务在现场清点租客物品,但李某既不在现场,也未征得租客小王同意,擅自通过电话让丁先生把小王物品丢弃,李某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丁先生在处理小王物品时,未能进行必要的核查,也存在欠缺,应承担相应责任。贺某未参与清理原告物品,不应承担责任。

对小王的赔偿数额,因他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故法院酌定为3000元。对小王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交通费,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小王2700元,丁先生赔偿小王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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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8 房屋租赁期内被售 擅自清空租客财物 2019-09-23 2 2019年09月2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