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本报讯 某公司欠款166万元,2年多前已被法院判令还钱,且法人汤某还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年来,汤某不但将数十万元收入转移到前妻个人账户,还支付个人高利贷,但就是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近日,某公司和汤某被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被处罚金5万元,汤某被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3个月。
据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某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2017年6月20日,奉贤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某公司归还张某166万元,汤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张某申请执行。
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汤某将某啤酒企业支付给公司的酒瓶款45万余元转移至前妻吴某的个人账户内。2018年7月,汤某又将该啤酒企业转入他个人账户的5万元退还保证金款转移,用于支付其个人高利贷。汤某的上述行为,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案发后,汤某已履行80万元执行义务。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汤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汤某对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某公司、汤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期间某公司、汤某支付了余款86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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