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8版:法治庭审

夫妻共同债务

本文字数:1161

  ●事件回顾

小明和小莉是夫妻,小明是专职股民,除了炒股所得以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为了炒股,小明向小美借款35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每月利息1%,借款期限1年。几个月后,小明炒股挣了钱,便从股票账户中提取了300万元,用于全款购房。房屋所有权人为小明和小莉,两人未约定产权份额。

后来,小明投资失误,损失巨大,等借款期限到了,小明没能按时还款给小美。不久,小莉也跟小明离了婚。小美将小明、小莉一起告到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归还借款和利息。小莉认为自己没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事后也没有追认借款合同的效力,该债务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她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明和小莉共同归还小美借款和利息。

●疑问

法院为何判决本案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立法本意

为了规范离婚时共同债务在夫妻之间分担的内部法律关系,以及债权人向夫妻双方求偿时形成的外部法律关系,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相应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分为:

1、婚前: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且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合意之债: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债;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之债。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

3、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

4、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本案的债务发生在小明和小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莉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借款数额也超出夫妻日常生活所需。此时应当由债权人小美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本案中,小美已举证小明将炒股所得盈利用于买房,房屋产权人为小明、小莉,且未约定产权份额,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小明将经营收入所得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由此行为产生的债务,理应作为小明、小莉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3条

●风险提示

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应当注意留存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借款合同、借条以及短信、微信等能够体现夫妻共同举债意思表示,或事后追认的有关证据。

主讲人介绍:

詹志雄,上海一中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法官助理,英国伦敦大学学院法学硕士。爱好游泳、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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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8 夫妻共同债务 2019-09-23 2 2019年09月2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