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通讯员 姜叶萌 吴远麒
本报讯 22年前,李老先生去世后分家产,女儿李梅放弃了遗产继承权,然而22年后,李梅又反悔,将弟弟告上法庭。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纠纷案件。
李阿公与秦阿婆育有4个儿女,位于上海市周家嘴路上的某处房屋是老两口私产。李阿公去世后,秦阿婆与儿女们协商决定李阿公的产权份额由秦阿婆和李杰、李凯兄弟俩继承,李梅姐妹放弃继承。1996年,秦阿婆和4个儿女去虹口区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李梅姐妹两人在公证处的谈话笔录中称:“我俩放弃继承权,已填了弃权声明书,由母亲、兄弟共同继承。”随后,由李杰代李梅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字。
不久,秦阿婆将自己房屋的产权份额赠与弟弟李凯。同年,李凯购置了飞虹路上的某房屋,以此作为交换,置换了李杰在周家嘴路房屋中的继承份额。至此,李凯取得了周家嘴路房屋的全部产权,在该处成立了自己的贸易公司。
转眼22年过去,在看到上海的房价经历了几轮上涨,周家嘴路房屋也早已动迁时,李梅坐不住了,几次与弟弟李凯协商要求赔偿,均无果。于是李梅将李凯和他的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照遗产4.45%的份额赔偿自己的损失。李梅诉称,当年是李凯背着兄弟姐妹,制作虚假《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和公证文书,而李梅自己并未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对此,李凯和他的公司方辩称,父亲去世后,遗产是协商一致后处置的,李梅放弃了继承。2009年,母亲与李凯曾有一场关于主张动迁利益的诉讼,其间李凯以60万元买断了母亲的动迁利益。周家嘴路房屋已在1999年动迁,原告的起诉已超诉讼时效,不同意赔偿。
审理中,应李梅的申请,法庭对《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的笔迹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非李梅本人所签。
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放弃继承声明书中李梅的签名是李杰代签的,但根据李梅在公证笔录中的表示,说明其对李杰的代签行为是认可的。2009年诉讼中有关继承的陈述部分,亦证明秦阿婆和4个子女对继承父亲的遗产达成了协议。
此外,2009年李梅明知母亲向李凯提起诉讼,主张动迁利益,李梅本人却未提出主张,可见李梅也确认自己对房屋没有权利。现李梅仅凭其未在放弃继承声明书中亲笔签名,主张其未放弃继承权,要求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已超过诉讼时效,故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李梅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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