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夏天
法治报通讯员 姚卫华
旅客从上海前往日本札幌时,托运的折叠自行车并未产生托运费用。但等他返回上海时,却因这次折叠后的自行车外包装三边之和超出免费尺寸3厘米,被航空公司依规收取了高达8000余元的逾重行李费……旅客不服,将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航空公司收取逾重费用依法有效。
去年9月,李先生和三位“骑友”相约去日本北海道骑行,托人在某知名航空公司购买了4张上海至日本札幌的往返机票。出发当天,李先生一行四人前往机场,并将四辆随行的自行车折叠打包后办理了行李托运服务。当时,该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并没有向李先生四人收取逾重行李费用。十天后,李先生四人从日本札幌返回上海。可这次办理自行车托运时,该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称他们的自行车超过了免费托运行李额,要求其支付相关逾重行李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李先生与航空公司工作人员交涉无果,便用自己的信用卡支付了四辆车的行李费。
回国后,李先生认为同一家航空公司,同一辆自行车,去程时未收取托运费用,回程时却需支付,具有不合理性。于是,他将该航空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航空公司退还其支付的8000余元,并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航空公司对免费托运行李额尽到了合理提示义务,李先生应当遵守相关条款的约定。但是,由于航空公司的疏忽,出现了国内外操作尺度不一致的情形,损害了李先生的信赖利益,应分摊李先生支付的行李费用。因此,判决航空公司返还李先生4000余元。
航空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对于去程未收费的情形,航空公司表示是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鉴于航空运输合同的特殊性,航空公司开通官网、电话等多种查询渠道并在旅客购票单上予以明确提示的做法符合行业惯例,旅客亦能够通过上述渠道获知相关信息,航空公司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
航空公司因工作人员失误未收取去程行李费,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客观上并未损害旅客权益;旅客以航空公司去程时未收费而自行推定回程时不应收费的抗辩意见,不足以成为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
上海一中院遂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李先生的一审诉请。但二审判决后,上海一中院也就完善托运行李测量执行机制、进一步丰富托运费用查询渠道、提升整体服务质量等方面,向该航空公司发出了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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