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通讯员 陈颖颖
本报讯 一盒含有栅栏、转台零件的高端益智积木,能通过组合搭建成滑轮组、起重机等30种机械构造,在众多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中作为教具广泛流传。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一起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在一审判令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上海雅讯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图形作品著作权的基础上,二审还判令两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费希尔技术公司享有的涉案30种模型作品著作权,并提高了赔偿金额,按著作权法法定赔偿的上限,顶格判决两公司共同赔偿费希尔技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另行承担财产保全申请费及其他合理支出7.5万元。
2004年1月,费希尔技术公司推出了慧鱼创意组合模型权利商品(以下简称为权利商品),该权利商品内含多种拼装组件,消费者可以依照安装说明书所载拼装步骤分别搭建形成30种模仿不同机械结构原理的静态模型。
费希尔技术公司经调查发现,东方教具公司与雅讯科技公司共同生产并对外销售“创意组合模型-结构与机械原理组合”(以下简称涉案商品),完全模仿并抄袭了权利商品,侵害了费希尔技术公司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及发行权。
据此,费希尔技术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财产保全申请费及合理开支合计10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商品与相应的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同,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侵害了费希尔技术公司享有的涉案图形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费希尔技术公司生产并销售的权利商品,尚处于一种零散拼装组件的状态,缺少“已搭建完成”这一关键的外在表达,不具备可感知性,无法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一审法院判决两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费希尔技术公司享有的相应作品的著作权,并共同赔偿费希尔技术公司经济损失、财产保全申请费及合理支出合计16万元。
一审判决后,费希尔技术公司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涉案权利商品体现了设计者的构思和安排,具有独创性,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两公司在自身并不享有涉案模型作品复制权的情况下,以同样方式生产、销售涉案商品,向购买者提供复制权利作品的授权,侵害了上诉人对涉案模型作品享有的复制权。
据此,上海知产法院对一审判决部分内容进行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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