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逛知乎逛出了另一个“自己”

法院:知乎已采取必要措施,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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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闲逛知乎,却发现有人冒充自己回答问题,还“晒”出了自己的聘书。近日,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张某与知乎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乎)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于2019年4月在“知乎”网站上浏览标题为《女性在投行工作是一种怎么样的体验》的问题时,发现一匿名用户冒用张某身份及口吻发表不实内容,并发布张某的聘书以证明身份,该回答中的不实内容明显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

庭前经与知乎方沟通,知乎表示,已提供发帖人的手机号码并删除相关帖子。通过知乎提供的手机号码,张某没有能力找到实际侵权人,故要求知乎进一步提供发帖人的IP地址。

张某认为,知乎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用户实名登记并核实,且对用户发布的侵权内容未尽审核义务。请求判令知乎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停止侵犯张某名誉权的行为;判令知乎向张某赔礼道歉,为张某恢复名誉,向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元;要求知乎提供侵权内容发帖人的IP地址。

知乎则辩称,“知乎”网站提供中文问答服务,不参与问答内容的创作,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知乎在《知乎协议》和《知乎社区规范》等完全公开、每个用户注册时必须签署的网站管理规定中,明确告知用户不得利用“知乎”网站发布侮辱或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履行了“事先提示”义务。

同时,知乎设置了方便投诉的举报渠道及简明易懂的指引,在平台管理中建立了“事后监督”的有效渠道,充分履行了平台的管理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知乎在收到张某有效通知后,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无须承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基于技术原因,发帖人的IP地址并非唯一且确定,故知乎无法提供。

静安法院认为,涉案内容是由网络用户发布,知乎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实施侵权行为。同时,知乎通过网站管理规定提示用户不得侮辱、诽谤他人,且告知权利人侵权投诉步骤,并在收到张某有效通知后,删除了相关内容,采取了必要措施,其行为不构成对张某的侵权。张某认为知乎应对用户进行实名登记并核实身份,并无相应法律依据,该意见不予采纳。据此,对张某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张某要求知乎提供发帖人的IP地址的主张,案件审理中知乎已向张某提供了发帖人的用户名等信息,现知乎无法提供IP地址系限于技术原因,故对张某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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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逛知乎逛出了另一个“自己” 2019-09-30 2 2019年09月3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