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某日,小明在银行偶遇提取了大量现金的小美,便起意实施盗窃,一路尾随小美到家,获知了她家地址后邀约小胖一同前往。当夜,小胖携工具与小明来到小美家,趁小美家中无人,二人撬开窗户,翻窗进入小美家中。在小美家中翻找现金的过程中,小胖因怕主人突然回家而萌生退意,并劝小明一同离开。小明未听劝阻,小胖就独自离开了,后小明在小美家中窃得现金4万元。
案发后,公诉机关对小明、小胖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小胖认为自己没有窃取财物,且未分得赃款,不构成犯罪。最终,法院认为小明、小胖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对二人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对小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对小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疑问
本案法院为什么判决小胖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均需对共同故意下的犯罪结果承担责任。
●立法本意
认定二人以上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是为了解决二人以上行为的结果归属问题。
小明与小胖相邀至小美家欲实施盗窃行为时,已形成盗窃的共同故意,且二人实施了撬、翻窗户,并进入小美家中翻找现金的共同犯罪行为,上述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因此,二人均需对本案的犯罪结果共同承担责任。即使小胖中途离开,且未分得财物,仍不影响他对最终的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二人参与共同犯罪的程度不同,在量刑上予以区别。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
●风险提示
一旦参与到共同犯罪中,就须对犯罪结果承担共同责任,即使没有直接造成犯罪结果发生,也不可规避刑事责任。若行为人自己放弃实施犯罪行为,且阻止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构成共同犯罪的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因此,只有遵纪守法,不主动实施犯罪行为,不参与他人犯罪行为,才能不堕入犯罪深渊。
主讲人介绍:
杨聪宇,上海一中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爱好旅行、阅读、电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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