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市民刘阿姨原本只是治疗因为关节炎导致的右手抬手困难,却在手术后发生了并发症,最终导致半身瘫痪。为此,刘阿姨将医院告上了法院,要求承担60%的经济损失。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7年10月13日,刘阿姨因右手举手困难,到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为骨关节炎,颈椎间盘突出。3天后,她又再次到医院就诊,医生看过检查报告后告知她需手术治疗。因刘阿姨有高血压史,在进手术室之前,血压仍为200左右。在麻醉师告知血压高不能做手术情况下,主治医生用降压办法仍继续手术,导致术后高血压并发症,最终造成刘阿姨半身不遂。刘阿姨认为,医院的行为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刘阿姨提出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83万余元的60%,计50余万元赔偿。
2018年12月,医学会出具了医疗损害鉴定书。专家认为,医方诊断颈椎间盘突出症、颈椎后纵韧带骨化正确。但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术前评估不够完善、手术适应症不严谨、手术方式欠妥当。医方上述不足与患者并发脑血管疾病、左侧肢体瘫痪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术后医方根据病情给予的系列治疗符合医疗规范。该患者急性脑血管病发生与其基础疾病(高血压、糖代谢异常、神经功能受损)及术中低灌注存在一定相关性,故医方承担对等责任。
医院在庭审中表示,认可医疗纠纷医学会鉴定,愿意按照鉴定结论承担50%赔偿责任。医院认为,刘阿姨主张的部分费用,计算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医院不予认可。且本案属于终结性赔偿,不存在后续治疗费用。
法院认为,医学会作为有资质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程序合法。且对于鉴定结论,鉴定组成员均在鉴定结论《专家合议书》上签名,故法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确认。根据鉴定结论,刘阿姨与医院之间的医疗争议构成人身医疗损害伤残,医院承担对等责任。故法院确定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医院赔偿刘阿姨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36万余元。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