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川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总有“老赖”试图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执行,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大雨公司与他人恶意串通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试图以此“保全”自己的财产。法院审理后依法认定被执行人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2010年,大雨公司与松强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共同出资组建成立新公司,由大雨公司投入股本金1000万元,拥有新公司注册后的10%的股份。大雨公司依约向松强公司付款1000万元之后,却因其他原因,组建事宜于2012年终止。项目终止后松强公司应依约退还1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但松强公司未能如期还款,大雨公司将松强公司诉至宝山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大雨公司胜诉。
不料近日,宝山法院来了一位徐姓当事人,起诉松强公司履行债务,与上述结案数年之久的案件再起关联。据徐某诉称,2015年6月,大雨公司与徐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大雨公司自愿将以上对松强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等权利无偿转让给徐某,徐某同意受让。并提供了《欠条》及《还款协议》予以证明。
经审理查明,本案中的徐某就是当年大雨公司起诉松强公司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律师。另经查,大雨公司此前因拖欠工程款、借款未还等问题涉诉,经其他多家法院审理后,仍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大雨公司也因拒不履行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大雨公司在对债权人负有债务未能清偿的情况下,将自身享有债权无偿转让给原告徐某,致使大雨公司至今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其主观恶意明显。且根据系争《债权转让协议》,原告徐某无偿受让大雨公司的巨额债权,却未支付任何对价,结合案件情况,认定徐某不属于善意债权受让人。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徐某的全
部诉讼请求。 (文中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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