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对于微胖的李小姐来说,减肥就成了她的头等大事。她兴冲冲地从拼多多上购买了减肥药,到手后却发现是三无产品。于是,她将网店和拼多多平台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退一赔十,且拼多多承担连带责任。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为了减出完美身材,2018年7月12日李小姐从佳润多超市开设在拼多多网站的“俏美人塑身美体”网店购买了“正品曲之韵胶囊古方强效小蓝曲曲馨秀曲馨果曲芝韵蓝色颗粒一粒瘦”3件,并支付价款411元。李小姐收到货后发现上述产品没有厂名、厂址、联系方式和合格证明,为“三无”产品,她与超市沟通未果,超市还下架了店铺全部商品。李小姐认为,涉案商品为“三无”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退一罚十。同时认为拼多多平台未尽到商品审核义务,没有提供商家有效联系信息,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超市方未到庭应诉,无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
拼多多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拼多多表示已向李小姐披露了实际经营主体信息,而审核商品并非平台法定义务,且由于平台商品众多,平台无法对商品进行全部审核,但平台会在接到消费者通知后采取相应措施。
法院认为,涉案商品作为预包装食品,在包装上既无生产厂家、厂址,也无产品标准代号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标签信息,即实践中所称的“三无”产品,也无任何可以证明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合格证明,存在明显的食品安全隐患。因此,法院认定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法律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被告佳润多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商品,且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的安全性,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是,鉴于拼多多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审核了被告佳润多超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应李小姐要求向其披露了商家主体信息等,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并且无证据证明拼多多明知或应知被告佳润多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因此,李小姐要求拼多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超市退一赔十,退还李小姐商品价款411元,并偿付原告李小姐赔偿金4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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