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张超
本报讯 在健身会所花费1500元购买了一张游泳健身年卡,游泳池迟迟未予开放,消费者认为健身会所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且行为为欺诈消费者,而健身会所方面坚持自己主观并无欺诈恶意,拒绝三倍赔偿,因协商不成,双方最终闹上法庭。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最终认定消费者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主观欺诈恶意,一审判决返还1500元健身费并支付相应交通费。
去年9月,方先生在被告健身公司处以1500元购买了一张个人两年单游泳卡,双方就此签订了一份《会员协议》,就会员卡的期限等做了相关约定。方先生称,然而,当自己自2018年10月至今年2月期间多次前往健身房,却均被告知泳池未开放无法游泳,对方也未明确告知泳池开放时间。
为此,方先生向徐汇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双方协商未果。方先生认为,对方已经以其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且行为为欺诈消费者,理应退还方先生健身费、维权的费用并三倍赔偿损失,因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庭审中,健身公司辩称,因泳池改造需要物业认可,而开发商与物业之间的纠纷导致泳池一直未能开放,直至今年4月才解决,泳池正常开放。现同意继续履行与方先生之间的合同,如不能继续履行,同意退还方先生健身费1500元。但公司主观并无欺诈恶意,故不同意方先生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方先生与被告健身公司签订的《会员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方先生已依约支付了1500元健身费,然而被告健身公司游泳项目迟迟不能正常营业,致使方先生不能享受协议约定的相关服务,确实给方先生带来了损失。现方先生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健身公司亦同意解除合同并返还健身费,于法不悖,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方先生要求三倍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方先生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健身公司存在主观欺诈恶意,现以欺诈为由要求健身公司三倍赔偿其损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对于交通费,为方先生为主张权利产生的合理损失,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误工费及通信费,方先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法院对此难以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