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超市将“巴沙鱼柳”冒充“龙利鱼柳”卖

法院:超市需支付10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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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王川  通讯员  蒋梦娴

本报讯  龙利鱼因鲜嫩丝滑、少刺多肉的口感俘获了许多饕餮客的心,然而近日有消费者却在购买龙利鱼遇到了由巴沙鱼假冒的产品。为此,消费者钱先生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10倍赔偿金10543.1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此案,并支持了钱先生的诉请。

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10月4日,原告钱先生在被告某超市购买了“龙利鱼柳”。钱先生回家烹饪后食用,感觉鱼柳的味道和之前吃的不一样,怀疑有假,遂向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后该局经调查认为,被告销售的“龙利鱼柳”产品实际为“巴沙鱼柳”,被告构成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之后,钱先生将超市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10倍价款作为赔偿金。

庭审中,超市辩称,其已对供货商资质尽到了审查义务,涉案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且,原告在明知市场上龙利鱼价格远高于巴沙鱼的情况下,仍短时间内多次大量购买,被告有理由怀疑原告有“职业打假”牟利之嫌。此外,龙利鱼柳是加工制品,其实际原料即为巴沙鱼片,水产市场及水产行业的惯例称为龙利鱼柳。被告所售涉案食品并未以高额的龙利鱼价格进行销售,而是以符合市场价格的巴沙鱼价格售卖,被告并无以次充好、恶意追求盈利性的主观意图,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在被告经营的超市购买了标签名称为“龙利鱼柳”的产品。根据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产品实际为冷冻巴沙鱼柳。因被告明知其出售的标签名称“龙利鱼柳”与实际产品不符,该产品标签内容有很大的误导性,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且与“龙利鱼”有关的部分属于虚假内容,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虽然被告出售的“龙利鱼柳”并未直接造成原告人身损害,但被告将经营标签与实物不符的产品进行销售,存在足以对消费者造成实质性误导的主观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进行10倍赔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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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超市将“巴沙鱼柳”冒充“龙利鱼柳”卖 2019-11-11 2 2019年11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