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通讯员 张文姣
本报讯 “凤凰”牌自行车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老百姓趋之若鹜的紧俏商品,后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然而被告人石某、石某丽、谢某某3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金额超千万元。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判处石某有期徒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360万元;判处石某丽有期徒刑2年9个月,缓刑4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16年11月至2018年11月间,石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为谋取非法利益,从李某(另行处理)等人处采购假冒的“凤凰”牌自行车,通过使用本人及被告人谢某某等人的身份证开设7家淘宝店铺对外销售假冒的“凤凰”牌自行车。石某丽、谢某某明知石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按照石某的安排,分别于2016年11月、2018年7月起从事上述淘宝网店的咨询答复、礼包返现、联系发货退货等工作。经鉴定,石某、石某丽涉案销售金额为820余万元,谢某某涉案销售金额为370余万元。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石某伙同被告人石某丽、谢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销售金额数额巨大,依法均应予惩处。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海三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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