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小明和劳务派遣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继而由A公司派往从事手机加工的B公司工作,小明的工资由A公司发放,社保由A公司缴纳,实际却受B公司管理,遵守B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劳务派遣协议期限未满时,B公司就以小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他退回A公司。此后A公司并未继续安排小明工作,而是直接以相同理由与小明解除了劳动关系。
小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认定小明不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裁决支持了小明的请求。A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A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小明违法解除赔偿金。
●疑问
本案中小明被B公司退回,为何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约定的生产劳动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
●立法本意
一些企业当出现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空缺而又不愿意直接雇佣正式员工增加成本时,往往会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具有用工方式高效灵活、用工成本低等显著优点。但对于本就不稳定就业的被派遣劳动者来说,可随意退回会使他们陷入更加不利的境地。因此必须对被派遣劳动者的退回做严格审查,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方法律关系:
相较于标准的劳动关系来说,劳务派遣将本为一体的雇佣、使用环节分离,特点就是劳务派遣企业“招人不用人”,用工单位“用工不招人”。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用工关系。
具体到本案:
小明和劳务派遣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所以他和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他和B公司仅存在用工关系。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是由A公司负责,A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劳动者请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8、第58-59、第92条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1、第24条
●风险提示
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真正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劳务派遣单位,而非实际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接收到被退回的劳动者时,不能不加审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可能要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
主讲人介绍:
王正叶,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上海财经大学法律硕士(JM 2.0)。爱好旅行、跑步、乒乓球、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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