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一针见“脓”

给精神病患“定时炸弹”安“防爆阀”

本文字数:1068

  □吴学安

近日,“长沙一9岁男童被精神病人殴打致死”的消息引发舆论关注。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9日通报,凶手冯某华2010年曾因患精神分裂症在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治疗。目前,警方已委托专业的精神鉴定机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犯罪嫌疑人冯某华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相关善后工作正在进行中(2019年11月10日《北京青年报》)。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这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一律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同时还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患者在街头行凶伤人,没有动机,没有前兆,一旦开始行动则不计后果。此类突发事件暴露出公共安全的又一种脆弱。如何避免此类事件的一再发生?谁应该承担对有暴力倾向精神病患者的监护职责?2013年起施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专门为此增加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特别程序,规定对此类精神病患的强制医疗,由检察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决定。法治化的程序规定,既保障了对精神病患的必要管治,也保障了其应有的诉讼权利。

目前我国有1600万重性精神病患者,其中约10%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于是,“空当”之下的精神病人就成为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非定时炸弹”。这就意味着,他们随时有“爆炸”的危险。不难看出,这些被强制医疗规定的对象,指的是已发现精神病人“危险到他人”。那么“尚未发现有危险确实又存在危险”的精神病人怎么防范呢?这无疑是强制监管的“空当”。如何防范就是一个不能回避的重要而现实的问题。一方面,强化事前的管控,防止精神病患实施犯罪,最为重要。依据《精神卫生法》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但对于“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严重患者,仍然予以强制住院治疗;且必须在经过检查评估,表明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时,才予出院。另一方面,当务之急是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制定更为详尽的实施细则,落实各方责任,特别是政府的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监管和救治体系,彻底解决这一社会问题,消除社会隐患。只有全社会都负起对严重精神病患者的监护责任,让一枚枚“定时炸弹”处于可控状态,才能让公共安全得到更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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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读者呼声 B06 给精神病患“定时炸弹”安“防爆阀” 2019-11-12 2 2019年11月1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