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黄先生一家三口周末在家,却遭遇了楼上邻居燃气爆炸的“惊魂一幕”。尽管三人都未受伤,但却受惊不小。为此,黄先生一家将邻居刘女士告上了法庭,除了索要因爆炸事故所导致的财产损失,还有受到惊吓而引发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房东赔偿财产损失,但黄先生一家的情况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对于此项诉求予以了驳回。
黄先生一家三口租住在本市长宁区一处民宅的301室。2018年5月13日,正值周末,黄先生一家正在家享受难得的假日时光。不料却被一声巨响打破了平静。原来楼上601室发生了燃气爆炸,这一事故造成整栋房屋严重财产损失,黄先生家中受到了毁损。黄先生表示,一家人因此受到严重惊吓。黄先生认为,601室的刘女士应当为此次爆炸事故负全部责任,为此,他们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女士赔偿自己直接财产损失8055元、住宿费2039元、误工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评估费2000元。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建交委、消防支队、派出所等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并委托第三方单位对事故进行技术检测,调查认定由于刘女士安装使用的不锈钢波纹管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导致天然气爆炸,负全部责任。对此,刘女士同意对黄先生的合理诉请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但其对黄先生的诉请项目和金额均有异议,故不同意黄先生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对天然气爆炸燃烧发生应负全部责任。法院根据诉请范围、法律规定等酌定黄先生的财产损失为10848元。
对于黄先生一家要求的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未涉及人身权益,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故对于黄先生一家主张的虽身体未受伤,但因601室爆炸产生恐惧感而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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