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为牟取非法利益,朱某安排“水客”采取随身携带等方式走私入境手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86万余元。近日,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80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朱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与林某(另案处理)共谋,由林某在香港购买手表,并安排“水客”采取随身携带、不向海关申报的方式走私入境,并快递给朱某或交由朱某指定的人员。后朱某通过微信等方式将上述手表销售给买家。
经核定,被告人朱某采用上述方式走私涉案手表共73块,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86余万元。
上海三中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经与他人共谋,伙同他人将涉案手表非法携带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86万余元,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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