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通讯员 陈颖颖
“饿了么”公司把一家微店告上了法院。这家微店陈列着一堆使用“饿了么”注册商标的头盔、餐箱、冲锋衣等商品,并宣传:“本店主营饿了么部分物料,为大家方便购买低价物料提供服务……”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上诉人邓某和被上诉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维持一审法院要求邓某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57300元的判决。
未经授权开微店引发诉讼
拉扎斯公司打造了“饿了么”平台并注册了“饿了么”等商标。2017年3月,邓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蓝迅公司与拉扎斯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约定拉扎斯公司授权蓝迅公司使用“饿了么”品牌在相应地区经营“饿了么”旗下网上订餐和配送服务,合作期限1年。该协议还约定蓝迅公司下属骑手需满足规定的着装标准,骑手物资必须从饿了么官方途径购买。但是在购买骑手物资的过程中,邓某认为拉扎斯公司供货太少且太贵,于是他就通过其他渠道购买,由于价格实惠,邓某还推荐给其他城市代理商,并开设了名为“饿店(饿了么物资专营)”的微店。
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使用“饿店(饿了么物资专营)”微店名称的行为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拉扎斯公司“饿了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邓某销售的头盔、餐箱等部分商品上使用了与拉扎斯公司生产、销售的骑手装备相同的装潢,其明知上述商品未经拉扎斯公司授权仍购入后大量销售,属于帮助相应生产者实施擅自使用拉扎斯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与相应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判决邓某赔偿拉扎斯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57300元。
邓某不服判决,向上海知产法院提出上诉。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开设的微店使用“饿店(饿了么物资专营店)”名称的行为,侵犯了拉扎斯公司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邓某销售的部分涉案商品属于擅自使用拉扎斯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商品,邓某作为该部分侵权商品的销售者,明知该部分商品系未经拉扎斯公司授权生产,仍购入后大量销售,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依法应与侵权商品的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在已查明邓某开设的微店中“饿了么”相应商品的销售额共计120余万元,其中侵权商品的销售金额共计78万余元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拉扎斯公司商标、商品装潢的知名度、邓某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及利润、邓某的侵权主观故意等因素,判决邓某承担的赔偿损失数额并无不当。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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