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初中生因琐事发生争执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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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因为同学之间的一点琐事,正值叛逆期的男生便手拿水笔划伤女生的左耳及脖子,家长因此一气之下,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近日,嘉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合计近5000元。

小琳(化名)和舟舟(化名)是嘉定区某中学初一的学生。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2018年3月23日,因小琳不同意舟舟看其课桌,双方发生争执,其间舟舟拿手中的水笔划伤了小琳的左耳及脖子。当日,小琳至上海市嘉定区南翔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耳外伤、软组织感染,被施以左耳垂清创缝合等治疗。当年4月中旬,小琳又至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复诊,被诊断为外伤后疤痕。2018年10月17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小琳伤情鉴定后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小琳目前左耳垂留有小疤痕伴色素沉着,可遵医嘱行后续治疗,伤后可予以休息10日、营养7日、护理5日。小琳为此花费鉴定费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舟舟因琐事与小琳发生争执,并侵害了小琳的身体健康权,由于舟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相应侵权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舟舟的父亲承担,舟舟有财产的,可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被告方认为小琳在本次事件中亦有过错,并提供了由舟舟陈述经其班主任和两名同班同学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经查,事发时该班主任周某并未在场,考虑到另两名同班同学均系未成年人且未到庭作证,其证言亦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故被告方对其辩称意见未提供充分依据,法院对此难以采纳。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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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初中生因琐事发生争执 2019-12-18 2 2019年12月18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