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保洁员工作中受伤包工头应承担何责?

本文字数:1612

  主持人语

本报维权热线栏目自开通以来,已经有很多读者咨询各种法律问题。在此,感谢大家对这个栏目的关注和踊跃提问。

现“上海法治报”微信公众号“法律服务”通道已开通,您可通过扫描上方二维码,在页面最下方留言处留下您的问题,我们会尽快为您解答。

与此同时,我们还会将问题和答复刊登在以后几期的本版位置,请您留意查看。

□记者  金勇

罗先生是一个做保洁的包工头,此前承包了一家工程公司的保洁工作。罗先生组织了20人前去工作,不想其中一人在工作中受伤了。工程公司负担了伤者住院时的医疗费,但关于后期的康复费用以及误工费、营养费等,却无法达成一致。罗先生与伤者、工程公司之间都没有签订任何协议,伤者的后期费用到底该谁来承担?罗先生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律师分析认为,罗先生与工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对于罗先生的雇员在工作中受伤,作为雇主是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的,如果工程公司也有过错,亦应一同承担责任。

对于工人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以及后期康复费等,罗先生可要求其出具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结合事实依据,与伤者、工程公司共同协商具体赔偿数额。

【事由】

作为一个干保洁的包工头,罗先生虽然有一定的人脉,文化程度并不高。前段时间,一个工程公司找罗先生做保洁,需要20个人,费用是200元一天,但没有和罗先生签订任何协议。罗先生接到活后,与往常一样找了20个人前去干活,这些工人与罗先生同样只有口头协议。

没想到的是,在工作中,其中一个人意外受伤了,在医院住院花费了5万元,工程公司支付了这笔费用,伤者目前已经出院。在随后的沟通中,受伤的工人又提出了4万元的误工费、营养费以及后期的康复费用,但是工程公司表示只愿意再出1万元。经过一番协商,伤者咬定至少需要3.5万元,双方陷入了僵局。

罗先生还没有收到工程公司的保洁费用,如今伤者又提出了后期费用,作为包工头,罗先生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呢?

【律师说法】

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瑶律师分析认为,在此次事件中,罗先生是干保洁的包工头,工程公司找罗先生做保洁时,临时找来20个人提供保洁服务,然后工程公司将保洁费支付给罗先生,再由罗先生分发给这20个人。从上述事实可见,罗先生与20个工人之间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雇佣关系,罗先生是雇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对于罗先生的雇员在工作中受伤,雇主是需要承担主要责任的,如果工程公司也有过错,亦应与雇主一同承担责任。

崔瑶律师表示,对于工人向罗先生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以及后期康复费等,亦有相关规定。通常误工费是根据伤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则根据伤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营养费根据伤者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必要的康复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一般是待实际发生后再确定具体数额,除非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核算。因此,对于工人主张的这些费用,罗先生可要求其出具医疗机构的证明,并结合事实依据,与该受伤工人、工程公司共同协商具体赔偿数额。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维权热线 B04 保洁员工作中受伤包工头应承担何责? 2019-12-24 2 2019年12月2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