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我在某二手平台上转让了一张店铺打折优惠券,当天我将优惠券转让,且拿到钱。优惠券的使用日期是2月1日到2月29日,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店铺在二月份停止营业,致使买家无法使用优惠券。由于无法使用优惠券,对方在2月15日向我提出退款。请问我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并退款? 谢先生
【解答】
谢先生,您好!首先,在疫情期间,很多店铺都将其发行的打折优惠券进行了合理延期,因此既然买家愿意花钱购买该店铺优惠券,代表其对于该店铺具有较好的信任度,不妨电话向该店铺客服中心询问疫情期间优惠券的使用期限,如果使用期限可以延长,那您与买家的争议也就不存在了;其次,如优惠券不能延期致使买家购买后在指定日期内因疫情无法使用,买家有权向您提出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本身可能具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不可抗力特征,因疫情防控措施引发的店铺关闭,致使买家购买的优惠券不能在指定日期内使用,买家与您之间的优惠券购买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实现,故买家有权依法向您提出退款。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