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信息显示,最高法对于此前争议颇大的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作出裁定。(4月8日每日经济新闻)
“美国乔丹”已经与“中国乔丹”在法律的战场上来来回回斗了好几个回合,但在法院一审二审程序和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争议裁定程序中,前者明显处于下风,至今已经三连败。此番,依据最高法的这一判决,国家知识产权局只有撤销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的6020578号“乔丹+图形”商标这一选择。“美国乔丹”可谓实现“绝杀”,胜利翻盘,而这一翻盘具有最终法律效力。
“美国乔丹”绝杀成功,笑到最后,不仅对美国AIR JORDAN品牌以及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本人具有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意义,也在中国的知识产权领域释放了明确的信号,对中国营造公平公正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国内外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一提起“乔丹”,但凡了解点篮球的人都会在第一时间下意识地联想到篮球之神迈克尔·乔丹,他本人早就以投资、签约、代言等方式涉足服装鞋帽等体育产业,通过耐克公司推出了AIR JORDAN品牌,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在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注册使用“乔丹+图形”商标,很难不让人联想到其品牌与乔丹本人或AIR JORDAN品牌有授权、代言、投资、合作等关系。“中国乔丹”已经侵犯了“美国乔丹”的姓名权、商标权等在先权利,很容易引发消费者对其产品的认知误解和混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商标法》经历多个版本都明确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一规则,并将侵犯在先权利作为宣告商标无效或撤销商标注册的理由。最高法认定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对迈克尔·乔丹和美国AIR JORDAN品牌的在先权利予以确认,实现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纠偏,体现了对事实的尊重,是对法律的准确适用。
“美国乔丹”绝杀“中国乔丹”是知识产权的胜利,是司法进步的表现,也是一记警钟。企业在品牌培育过程中一定要扎扎实实练好内功,积极自主创新,在提升商品或服务的核心品质上下功夫,再辅以必要的推介宣传,这样,企业的品牌才能有根,才能经受住市场检验,才能有生命力、竞争力,才能不断增强影响力。企业切忌耍小聪明,一心想走捷径,搞拿来主义或借光主义,靠傍名牌、傍名人立业。借船出海充满了风险和变数,很容易聪明反被聪明误,很可能落得个偷鸡不成蚀把米的下场。当然,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部门也应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则,加强对侵权行为的遏制,公平处置知识产权纠纷,积极维护相关企业、组织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培育品牌提供多元支持,做好引导服务,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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