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公司的老板跟别人谈了一笔交易,签订了相关合同,货款有20多万元。对方将钱如数汇入了公司账户,钱到账后老板让我写个收条,收条上署的是我的名。
半年后我离开了公司,后得知那批货一直没有给对方,而且老板手上当时也没有这批货,对方已经威胁说如果老板不还钱,他们要去告他诈骗。
请问律师,在这件事中我是否有法律责任?——萧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本案关键在于事发当时,萧先生是否明知其老板有诈骗他人的故意。若对此是明知的,他还帮其出具收条,则萧先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之,萧先生则无需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因他当时是公司员工,他出具的收条只是受命于老板的职务行为。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