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我要找律师

刑事行政

替人签收货款,是否要担责任

本文字数:330

  我所在公司的老板跟别人谈了一笔交易,签订了相关合同,货款有20多万元。对方将钱如数汇入了公司账户,钱到账后老板让我写个收条,收条上署的是我的名。

半年后我离开了公司,后得知那批货一直没有给对方,而且老板手上当时也没有这批货,对方已经威胁说如果老板不还钱,他们要去告他诈骗。

请问律师,在这件事中我是否有法律责任?——萧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本案关键在于事发当时,萧先生是否明知其老板有诈骗他人的故意。若对此是明知的,他还帮其出具收条,则萧先生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之,萧先生则无需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因他当时是公司员工,他出具的收条只是受命于老板的职务行为。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我要找律师 B02 替人签收货款,是否要担责任 2020-06-01 2 2020年06月0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