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朋友向我借100万元,借款周期19个月。除了每个月支付0.6%的月利息外,借款期限到期后,借款人承诺向我还款本金加感谢费用一起是130万元。我在起草这个借款协议时,这笔30万元的感谢费用,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方式约定,才能让这份借款协议合法有效? 王先生
【解答】
王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由此可见,正常情况下借款合同仅涉及本金和利息两部分金额,其中利息是基于对出借人出借资金所获得的报酬,您可以将其理解为,出借人为借款人排忧解难提供资金周转的一种感谢费用。那么这笔具有“感谢”性质的利息约定多少是合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由此可见,利息约定在24%以内的年利率,是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在24%-36%之间的年利率,只要借款人愿意支付,出借人也是可以合法收取的,只有年利率超过36%以上部分的利息才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您可以根据这个规定,结合借款人愿意给您的报酬,就利息的计算方式重新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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