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美
近日,野外合作社乐队吉他手刘遥在其个人社交平台,透露自己有一个养女,并称和养女“互相取悦”。并在微博圈出某15岁女演员,发出疑似骚扰言论,“记得穿校服来找我”。(7月2日中华网)
刘遥的这些微博言论,毫无底线可言,丧失了作为公众人物起码的道德节操,令人不齿。他的这些微博言论,不只是逾越了道德底线,更是一封公开的“举报信”,涉及性骚扰、非法收养、嫖娼、吸毒甚至是强奸等违法犯罪行为。
对刘遥骚扰15岁女演员等无底线的言行,不能止于道德谴责,不能止于微博封号,公安机关不能像吃瓜群众一样只是围观,应当根据其微博内容提供的违法犯罪行为线索进行立案调查,还原事实真相,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首先,对刘遥性骚扰女演员行为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刘遥在微博上圈出15岁女演员并发出骚扰言论,是否涉及性骚扰,需要交由公安机关认定,但显然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规定不符。而且,根据其微博内容来看,对演员进行性骚扰确凿无疑。《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有“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对刘遥可能存在的嫖娼、吸毒行为要进行调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有“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收养子女有资格条件限制,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自由收养子女。根据《收养法》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刘遥是未婚男性,以他的年龄,显然不符合收养养女资格。如果其养女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那么刘遥和养女“互相取悦”,就不只是你情我愿的不道德行为,而是违法行为。
总之,对刘遥的行为应依法调查、处理,才能产生震慑力,以儆效尤,倒逼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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