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百家讲“痰”

本文字数:1116

  “痰”:

7月2日,山东菏泽牡丹区通报校长之子被指伪造档案冒名参加工作事件。被举报人邱之豪伪造档案冒名“张健”参加工作,被开除公职。邱兆海因违规为其子谋取人事利益被撤销党内职务和撤职,其余3名涉事公职人员均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7月3日《新京报》)

百家讲:

这个邱之豪如果真是如网传那样11岁便进入当地应急管理局  “工作”,那他很有可能便是顶替了一名原本应当享受国家安置就业政策的退伍军人的全部身份。

当地官方2日晚间的通报,并未涉及这一线索,只是承认邱之豪冒用的“张健”之名系伪造,同时又强调他并未顶替举报人张健的身份,然后便匆匆作出追责处罚决定,似乎急于为这件事“盖棺定论”。且不说对这种始作俑者邱校长只是撤职的处理是否到位,人们还是想追问,邱之豪当年冒用的到底是什么身份,能让他年仅11岁就“名正言顺”地进入政府机关上班拿工资?此外在媒体曝光前,为何张健曾多方举报却没有得到认真对待,当地纪委甚至回复只是“信息录入错误”?这背后究竟还有多少不为人知的“故事”?还期待有关部门能查清楚,给公众一个交代。

——徐建辉

“痰”:

7月1日,知名主持人汪涵突然登上新浪微博热搜。多位投资者高举横幅要求“汪涵退还代言费”。近日,汪涵代言的金融平台“爱钱进”,由于该平台到期资金无法提出、转让,大量投资人跑到汪涵微博下面留言,汪涵被卷入舆论漩涡。(7月2日内蒙古新闻网)

百家讲:

根据《广告法》对明星代言的规定,是否要承担责任关键看两点:一是明星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言的产品是虚假和违法的。如果明星在推荐之前,没有认真审查理财产品的资格,没有发现是违法产品,那么需要承担责任;二是明星是否使用过这个产品。如果明星在推荐前,他本人没有投资这个产品,也要承担责任。反之,如果明星没有责任,就不需要退还代言费。根据新《广告法》的规定,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只有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才需要与P2P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还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而对于广告费退还并无明确规定,一般无需退还。

代言不是做戏,广告更不是虚假的代名词。明星代言广告千万不能唯利是图,务必仔细辨别真假。在选择所代言的广告时,应当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尽量避免因代言问题产品,而使自己陷入信任危机和诉讼风险。所以,明星代言一定要学习《广告法》,不要为自已没有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作推荐、证明,如果代言虚假广告,不仅可能要承担民事连带责任,还可能要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的行政责任。

——童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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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读者呼声 B06 百家讲“痰” 2020-07-07 2 2020年07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