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企业不服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状告人社局,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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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谢钱钱

通讯员  黄诗原  陶韬

本报讯  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黑名单”,公司表示不服并上诉。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飞跃公司(化名)诉上海某区人社局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案的行政案件。据悉,本案系上海市首例因不服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及公示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

2018年8月,飞跃公司无故拖欠其投资的健身会所14名劳动者2018年6-7月工资报酬。之后,上海某区人社局对飞跃公司作出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事先告知书。

由于飞跃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该区人社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补发拖欠14名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留置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之后对其作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并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自2018年10月12日起将飞跃公司列入本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期限为1年。

飞跃公司却表示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诉黑名单决定,并责令被告删除在市人社局及其他网站上公示的将原告列入黑名单的信息。

围绕本案几个焦点问题产生:黑名单决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作出的黑名单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被告作出黑名单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上铁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作出黑名单决定,并在本市人社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布原告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及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信息,减损了原告及经营负责人的社会信用评价,对原告经营造成影响。原告作为黑名单决定的相对人,对减损其权益的黑名单决定具有诉的利益,其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本案被告在作出黑名单决定前,向原告送达黑名单事先告知书,因在场员工不愿签收,被告将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黑名单事先告知书等留置于某健身会所。

后被告用同样的方式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理决定书,但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被告在期限届满后作出被诉黑名单决定,并向原告依法送达黑名单决定书,被告向原告送达文书的程序合法。此外,被告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与被诉黑名单决定内容报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符合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且公示的信息已隐去其2人各8位身份证号码,未侵害其合法权益。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被诉黑名单决定合法。被告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数额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标准的违法行为具有作出列入黑名单决定的职权。最终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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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企业不服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2020-08-10 2 2020年08月1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