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20年前的判决到期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本文字数:798

  此前我有一件民事人身损害赔偿案,1999年3月15日是残疾鉴定日期,2000年法院进行了判决,如果按20年的期限到2019年3月15日就到20年了。现在当事人想以超过确定的赔偿期限要求被告继续赔偿残疾赔偿金,是不是超过2019年3月份就超过诉讼时效了,这个时效期间到届满是怎么算的,是不是到2019年3月份就是届满日?  安先生

【解答】

安先生,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是指民事行为能力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具体到您的问题,您受到人身损害,您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即向被告主张权利的期间叫做诉讼时效。目前最新规定的诉讼时效是3年,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年。而您受伤后于1999年进行了伤残鉴定,2000年经法院判决,这说明您已经向法院请求过保护民事权利了。如果当时判决您胜诉,您就可持该生效判决作为您的债权文书,要求被告依法向你支付赔偿金。被告未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的,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按当时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一年(现在是两年),即您当时应于2001年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后,即便对方没有钱,您的债权文书以及向对方主张的权益是一直存在并经法律保护的。但倘若当时您既没有申请强制执行,亦没有其他特殊原因存在,那您现在去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是受理的,只是一旦对方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将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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